贵州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46    来源:贵州省外侨办

  申请条件:

  一、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贵州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华侨申请到贵州省定居,拟定居地是原户籍注销地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或两年内累计居住满6个月。

  (2)有稳定生活保障。指具有以下之一的基本生活条件:

  a。申请人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b。申请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和有稳定的收入;

  c。申请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其抚养或赡养义务;

  (3)在申请地有稳定的住所,即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当地有合法的个人房产,或者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固定住房保障。

  二、华侨申请到贵州省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出国前为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2)在国外出生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3)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4)与拟定居地户籍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5)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其他落户条件的,如系特殊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的,按我省相关政策办理。

  申请材料:

  一、华侨申请回国到贵州省定居,需提供的资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及附贴申请人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 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住在国居留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5. 自申请回国定居之日起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的时间满6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的证明材料;

  6. 合法收入证明或者生活费用来源证明;

  7. 在本省内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证明;

  8. 华侨委托亲属代办申请回国定居手续的,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

  1.材料不齐全;

  2.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

  3.材料为伪造、虚假材料;

  4.材料字迹不清晰、表意有歧义。

  办理流程:

  申请→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并审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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