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侨务问答 > 正文

华侨、外籍华人进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税款?

2016年09月01日 14:40    来源:中国侨网

  问: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进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税款?

  答: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注:“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摘自中国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bt365备用网址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